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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、商場、銀行、車站、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造成殘疾的,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。本案中,被告作為餐飲場所的提供者,其餐廳地面出現油跡,致使原告于先生摔倒致傷,故其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,且確實給于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。故對原告于先生要求被告餐廳賠償各項損失的合理部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最終,法院判決被告餐廳賠付原告于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60 000余元。
不少市民呼吁餐飲單位,要及時(shi)安裝處理(li)油污,還下水道以通暢,還環境衛生整治,還市民一個出(chu)行(xing)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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